(2015)抚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抚顺经济开发区日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孙喜艳、黄林、刘山城、孙喜玲、田野、抚顺市金坤铁粉精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经济开发区日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孙喜艳,黄林,刘山城,孙喜玲,田野,抚顺市金坤铁粉精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异字第00005号案外人: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于洪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汝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玉会,辽宁马淑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抚顺经济开发区日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承旭,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孙喜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喜艳,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黄林,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刘山城,男,汉族,住址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喜玲,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山城妻子。被执行人:田野,男,汉族,住址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抚顺市金坤铁粉精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山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抚顺经济开发区日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孙喜艳、黄林、刘山城、孙喜玲、田野、抚顺市金坤铁粉精选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案外人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航实业)于2015年1月2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林航实业称,请求依法解除对编号T21120090402027979探矿权许可证的查封。该探矿权已经抵偿孙喜艳欠付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款。原林航实业的股东孙喜艳、黄林的股权已经全部变更,该探矿权现为案外人合法取得的资产。本院查明,2013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3)抚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判决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给付抚顺经济开发区日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55万元及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80万元),孙喜艳、黄林、刘山城、孙喜玲、田野、抚顺市金坤铁粉精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给付抚顺经济开发区日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孙喜艳、黄林不服(2013)抚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民二终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给付抚顺经济开发区日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800万元和一审诉讼费用14.68万元;如逾期一个月内履行的,需加收一个月利息即本金1895万元为基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孙喜艳、黄林对上述债务及本调解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2014年7月31日止如前述款项尚未全部付清,按原一审判决书执行。2015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抚中执一字第00062号执行裁定,查封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辽宁省抚顺县尖山子铁矿(勘查许可证号为T21120090402027979)。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矿业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矿业权的转让需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本案中虽然林航实业进行了股权的变更,但是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登记上,辽宁省抚顺县尖山子铁矿(勘查许可证号为T21120090402027979)的所有权人仍是法定代表人为孙喜艳的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探矿权并未发生权利转让,故案外人所述该探矿权现为案外人合法取得的资产,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巩 权审 判 员 路 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