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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明,王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明,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韩静,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海,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叶云飞,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银川市金凤区司法所工作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系被上诉人女婿。杨文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金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杨文明。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施 蔚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