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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李成坤、李顶与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坤,李顶,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坤,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顶,农民。被执行人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窑桥村头灶四组65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峰风执行员  韩建伟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