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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李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安 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