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福德与刘连征、胡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德,刘连征,胡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刘福德,个体。被告:刘连征,个体。被告:胡传玉,个体。委托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德与被告刘连征、胡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刘福德负担。审判长 刘 嵩审判员 刘恩陆审判员 石玉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俐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