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孙敦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孙敦标,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海建,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孙敦标与被执行人崔海建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海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崔海建及其妻子杨梅的银行存款54616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海建及其妻子杨梅剩余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