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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郑瑾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3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被执行人郑瑾,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林建海,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陈国锋,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桂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执行人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林平华,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郑建龙,男,汉族。被执行人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郑瑾、林建海、陈国锋、李桂智、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平华、郑建龙、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瑾、林建海、陈国锋、李桂智、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平华、郑建龙、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瑾、林建海、陈国锋、李桂智、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平华、郑建龙、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瑾、林建海、陈国锋、李桂智、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平华、郑建龙、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瑾、林建海、陈国锋、李桂智、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平华、郑建龙、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瑾、林建海、陈国锋、李桂智、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平华、郑建龙、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郑瑾、林建海、陈国锋、李桂智、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平华、郑建龙、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2093579.66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