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220号原告:高某,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曲某,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任天英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人民陪审员 李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