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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执行黄永平与吴运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黄永平,吴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45—4号申请人执行黄永平。被执行人吴运英。关于黄永平与吴运英为借贷纠纷一案,(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黄永平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吴运英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之中,除吴运英名下位于枣阳市的房屋、土地被数次轮候查封外,吴运英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