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fontface="宋体">&times;&times;</font>,赵<fontface="宋体">&times;&times;</font>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352-1号原告陈××。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向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