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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fontface="宋体">&times;&times;</font>,赵<fontface="宋体">&times;&times;</font>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352-1号原告陈&times;&times;。被告赵&times;&times;。本院在审理原告陈&times;&times;与被告赵&times;&times;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times;&times;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times;&times;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向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