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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金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2013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未举行结婚仪式,未生育子女。婚初关系尚可,2013年10月26日被告涉刑案,2014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告之前对此一无所知,后获知此事后,尤如晴天霹雳,深深感到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朱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12年4月起恋爱,2013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6日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告朱某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不久被告因贩毒被羁押,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少,且被告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本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准许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