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温艳茹与北京元通华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温艳茹,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黄坨子村南(牌楼东)。法定代表人贾鑫垚,经理。申请执行人温艳茹依据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35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35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审判决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学武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