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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文清诉杨帆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清,杨帆,冯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帆。原审被告:冯伟。上诉人陈文清因与被上诉人杨帆、原审被告冯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标的额为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杨帆(甲方)与冯伟(乙方)、陈文清(丙方)签订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协议第七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出现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该协议上载明:合同签订地点:黄陂区前川街。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涉案合同的签订地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该地属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有关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额为418万元,属于武汉市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综上,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认定有效。故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赵全喜代理审判员  吴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