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谭家申与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家申,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谭家申,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被执行人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乌峰路。法定代表人郭建,董事长。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谭家申申请执行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家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4533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中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