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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治平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忻中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张治平,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保德县腰庄乡代家沟村人。被上诉人保德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崔x斌,保德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弓福生,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治平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治平。审判长 赵 飞审判员 曲 攀审判员 韩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