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治平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忻中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张治平,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保德县腰庄乡代家沟村人。被上诉人保德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崔x斌,保德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弓福生,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治平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治平。审判长 赵 飞审判员 曲 攀审判员 韩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