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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宗海洪诉王天鹏、王天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海洪,王天鹏,王天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宗海洪,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昌湖村76号,身份证号41090119710202231X。委托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0347****。被告王天鹏,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开源小区2号楼4单元1号,身份证号410926198612100498。被告王天斌,男,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址范县濮城镇兴濮路中段1号院074号,身份证号410926197506050410。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004783-9,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361号一、二层。负责人李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燕,女,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560393****。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天鹏、王天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海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