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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欣与武汉市江龙公交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武汉市江龙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刘欣,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员工。被执行人武汉市江龙公交有限公司。负责人邓跃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龙公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龙公交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欣支付赔偿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江龙公交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龙公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