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陆梅,朱露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陆梅,朱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男,1962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陆梅,女,1959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朱露露,女,31岁,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林与被执人陆梅,朱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二被执行人未有就朱峰的遗产继承,故现无有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