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潘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潘某。被告于某。原告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本案讼争的青岛市XX路X号XX号楼XXXX户房屋已于2015年3月19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依法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本案讼争的青岛市XX路X号XX号楼XXXX户房屋已被查封,原告潘某的起诉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2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晓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