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战胜、范金鑫与杜中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战胜,范金鑫,杜中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黄战胜,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原告范金鑫,女,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杜中甫,男,195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战胜、范金鑫与被告杜中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战胜、范金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黄战胜、范金鑫负担。审 判 长 邢红生审 判 员 王凤伟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东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