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可瑞与胡瑞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可瑞,胡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吴可瑞,男,1939年2月24���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瑞霞,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可瑞申请执行胡瑞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鸿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