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权利人郑某某申请执行标的为5190元,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经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