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某男与周某女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周某男,男,194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代理人傅飞,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某女,女,194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代理人周爱国,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男诉被告周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