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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汕头市坤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丁兆逸、陈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坤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黎湘雄。委托代理人:杨凤杰,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兆逸,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陈洵,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坤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兆逸、陈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潮湘法磷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的规定,二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9月至11月每月5日前各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二被执行人没有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及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购车款人民币55000元,由被执行人丁兆逸于2015年5月12日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元,于2015年6月12日付还20000元,于2015年7月12日付还20000元。被执行人丁兆逸以其所有的粤u、粤u号华神牌汽车作为担保,在上述款项还清之前,不得对上述车辆进行买卖、处分;2、若被执行人能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期限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利息,并同意对原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减半收取(具体计算方式双方自行协商,并在最后一期还款时一次性付清);3、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20元由被执行人陈洵负担。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潮湘法执字第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汉权审 判 员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