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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温进文与玲珑黄金矿业温家分公司、第三人刘书亮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进文,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家分公司,刘书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495号原告温进文,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大秦家镇桥石头村。被告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家分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温家村。负责人温吉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洪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第三人刘书亮,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进文与被告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家分公司、第三人刘书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温进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进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温进文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