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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竹勤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南庙店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竹勤,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庙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南庙店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郭竹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庙店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南庙店村第四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竹勤与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南庙店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27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南庙店村第四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1092号案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