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科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振龙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科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振龙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振龙锂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