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仲纪与杨瑞荣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纪,杨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李仲纪,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杨瑞荣,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李仲纪与被告杨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4日作出的(1997)虹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嗣后,权利人李仲纪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执行案号为(1997)虹执字第1677号】,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执行。权利人李仲纪于2015年4月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义务人杨瑞荣继续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3869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瑞荣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本院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进行存款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钱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查询亦未发现其有股票、债券的持有情况;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亦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至房地产登记中心亦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本院至上海市社保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杨瑞荣因缴费不足,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即无养老金可领取。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虹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 伟审 判 员 徐 亮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