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钟云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钟云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46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云中花园B幢1-5号一层店面。负责人施连云,行长。被申请人钟云庄。因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申请人钟云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钟云庄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兴达路18幢3单元202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镇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钟云庄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兴达路18幢3单元202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镇字第××号],限制其办理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限制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应当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学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敏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