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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艳春与杨国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春,杨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春,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杨国杰,男,汉族,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春与被执行人杨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艳春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