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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梁树霖与赵志刚、贺晓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霖,赵志刚,贺晓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原告:梁树霖,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周红军,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刘婉文,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牡丹街2号102房。被告:赵志刚,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贺晓茜,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树霖诉被告赵志刚、贺晓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树霖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511.5元(其中受理费2581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树霖承担(已付)。审 判 长  朱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