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梁树霖与赵志刚、贺晓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霖,赵志刚,贺晓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原告:梁树霖,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周红军,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刘婉文,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牡丹街2号102房。被告:赵志刚,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贺晓茜,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树霖诉被告赵志刚、贺晓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树霖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511.5元(其中受理费2581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树霖承担(已付)。审 判 长 朱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