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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4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仙峰泰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仙峰泰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朱传杰,赵方霞,山东银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459-3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万宪刚,总经理。被告济南仙峰泰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传杰,总经理。被告朱传杰,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仙峰泰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赵方霞,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山东银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华国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仙峰泰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朱传杰、被告赵方霞、被告山东银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济南仙峰泰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