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尚来庆与高堂宏、邱公平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来庆,高堂宏,邱公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8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来庆,男,汉族,1954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跃武,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琳,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堂宏,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公平,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尚来庆因与被申请人高堂宏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尚来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