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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生,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宕昌县城关镇光明街**号。被告冉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20日生,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仇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