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生,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宕昌县城关镇光明街**号。被告冉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20日生,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仇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