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曹型雁、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东莞市桂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赢银盈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型雁,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东莞市桂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赢银盈实业有限公司,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型雁。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法定代表人曹型雁。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桂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型雁。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赢银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斌。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曹型雁、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东莞市桂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赢银盈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型雁、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东莞市桂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赢银盈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