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林剑飞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39号罪犯林剑飞,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剑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6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林剑飞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剑飞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剑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