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兴祥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祥,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张兴祥,男,194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张冬焱,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504-X。法定代表人柯敬陶,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祥与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兴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兴祥承担。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