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浩丽与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旭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宋浩丽,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旭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旭明,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浩丽与被告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旭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浩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浩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浩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原告宋浩丽负担。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