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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浩丽与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旭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宋浩丽,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旭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旭明,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浩丽与被告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旭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浩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浩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浩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原告宋浩丽负担。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