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诉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顾总江与曹小华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总江,曹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顾总江,男,1978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小华,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制作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向被执行人曹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小华银行存款30300元(含执行费3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