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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开朗与安徽师范大学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州行初字第00042号起诉人:吴开朗,男,193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吴开朗的起诉状,其要求被起诉人安徽师范大学(原皖南大学)赔偿其在开除与开除留用期间的工资等损失合计39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安徽师范大学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不属于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开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晓梅审判员  闫 宁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