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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茂菊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茂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37号罪犯杨茂菊,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岳池县,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日以(2006)渝一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茂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06年3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2008年4月3日经本院以(2008)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36号刑事裁定对杨茂菊减去一年一个月。2009年9月11日经本院以(2009)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47号刑事裁定对杨茂菊减去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7日经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3号刑事裁定对杨茂菊减去一年。2013年7月22日经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63号刑事裁定对杨茂菊减去一年。应于2016年6月2日满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0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4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杨茂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茂菊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茂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茂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