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草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草民初字第95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古建群,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发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年××月初二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结婚酒,××××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认识时间太短,没有充分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且赌博金额很大,原告上班工资一直都赌博了,从结婚到现在总共才给原告2万多元用于家庭开支,其他开支都是靠原告打工,做窗帘生意维持。为了让被告戒掉赌博恶习,好好生活,原告曾多次劝阻。被告也多次写下了保证书但始终未有效果,而且对原告的好心相劝,被告还骂原告,甚至拿刀威胁原告不要管。性格非常的暴躁,稍有不顺心就摔打东西或打原告,对家庭也是毫无责任心,单位每月休息半月也难得回家几次,只顾自己打牌。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无法与其共同生活,之前双方多次谈到离婚一事,2013年度去了两次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但没有办成,2014年2月份双方又到了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但因为户口本上注明未婚而未办成,后改正后,被告经家人劝说了又反悔。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变本加厉,不但继续赌博,还稍不顺心就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当判处离婚。共同财产如家具,家电及二手车等物品,被告每次保证的时候都承诺给原告。由于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小孩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其成长,且平时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小孩的成长。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以证明原告和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3、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原告和被告婚后生育一个小孩取名为罗佳豪,于××××年××月××日生。4、保证书,以证明被告屡次赌博,并输去了20多万。5、检讨书,以证明原告赌博后,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在赌博了。被告罗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赌博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但是希望原告再给一次和好的机会,自己定会充分的反思,并加以改正。被告罗某甲未提供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谈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罗某乙。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近十年时间。原告和被告生活期间,因被告沉迷于赌博,并输钱较多,原告经常劝阻被告停止赌博,但是被告不听劝阻,双方产生了矛盾。2015年3月原告黄某以被告罗某甲沉迷于赌博,并有家庭暴力,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遂成讼。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认识,并在遂川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庭审调查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近十年时间并生育了小孩,被告应该珍惜彼此之间建立的夫妻感情,远离不良的嗜好,并为追求幸福的生活而共同奋斗。在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矛盾中,被告沉迷于赌博有明显的过错,严重的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庭审过程中被告对自己不对的行为进行了反省,希望原告给次和好的机会。本院认为如被告能远离不良的嗜好,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另原、被告生活多年,婚后生育了小孩,小孩现在尚小,离婚也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本院从家庭和睦及小孩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不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同时也希望被告以自己的行动履行自己的承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