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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皮和林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君御温德姆至尊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和林,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君御温德姆至尊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皮和林,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罗西伟,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浩湧,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盐南路甘蕉路段171号之一(综合楼)首层。负责人叶远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君御温德姆至尊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2号。负责人梁赞文。委托代理人马耀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尊礼,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皮和林诉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君御温德姆至尊酒店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皮和林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和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1326.5元(原告缓交),由原告皮和林负担。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