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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西安市某某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某,西安市某某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诉浙江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立调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将该案指令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西中立调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指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行。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执 行 员  王少波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