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晶与唐永红、刘志强、唐纯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晶,唐永红,刘志强,唐纯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许晶。被告唐永红。被告刘志强。被告唐纯法。原告许晶与被告唐永红、刘志强、唐纯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许晶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王献猛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