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钟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某某有征地补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董某某的征地补偿收入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俊平审判员 王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