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稷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敏、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世纪建材有限公司,张国敏,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山西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城丰喜路北端。法定代表人王俊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兆义,男,194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冯吉矿,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敏,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告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太原市三墙路坝陵北街裕德西里10号盛世华庭A2号楼26层。法定代表人方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敏、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山西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