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郑某某,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巴中市平昌县人,农村居民。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谦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温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凡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