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树方与吴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方,吴华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254号之一原告周树方,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华维,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树方与被告吴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树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财产保全费4,560元,由原告周树方负担。审判员 马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