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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里铺支行与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里铺支行,郭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里铺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镇政府对面。负责人:田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超伟,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邓波,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郭林,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里铺支行诉被告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圆圆 来自: